近日,陕西省财政厅、陕西省国家税务局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、陕西省民政厅联合下发陕财税【2017】9号文件,公布了201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31家,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3家。西安外事学院教育基金会获得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。这一资格的取得对基金会拓宽筹资渠道、加大筹资力度、推动基金会的健康发展,进而推动西安外事学院教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
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》规定,基金会在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,企业捐赠资金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个人捐赠资金,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