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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外事学院教育基金会捐赠鸣谢办法

西安外事学院教育基金会热诚欢迎海内外企事业单位、团体和个人为教育公益事业捐助。我们对所有关心支持学校发展、关心教育公益事业自愿捐赠的企事业单位、团体和个人都将表示衷心的感谢。

一、捐赠用途

据捐赠单位、个人(以下统称捐赠者)意愿,捐赠可用于以下项目:

(一)设立学生奖学金、助学金;

(二)设立优秀教师奖励基金、高水平讲座教授基金;

(三)资助学校开展科研、学术交流等活动;

(四)学校各楼宇、建筑物的建设、维护;

(五)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校园景观建设;

(六)购置教学仪器设备、图书资料等;

(七)校庆专项活动;

(八)捐赠者和学校双方商定的校内外其它教育公益项目。

二、鸣谢办法

(一)所有捐赠者,教育基金会均开具正式财务收据,依据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,享有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。学校将收录捐赠者及捐赠具体情况,在校史档案留存。同时,尊重捐赠者意愿,在校内外网站进行宣传。

(二)对捐赠金额累计在500元(人民币,下同)以上的捐赠者,西安外事学院教育基金会将分别致以不同形式的感谢,具体如下:

1.对捐赠金额累计在500元以上的捐赠者,西安外事学院教育基金会将颁发捐赠纪念证书;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,在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捐资数额和名单等;

2.捐赠金额累计在1万元及以上者,西安外事学院教育基金会将颁发捐赠纪念证书;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,在学校教育基金会网站和刊物上公布捐资数额和名单等;依据捐赠数额,享有校园内休闲长椅、景观灯、小灌木、乔木等景观的命名权。

3.捐赠金额累计在10万元及以上者,颁发“西安外事学院教育贡献奖”,并举行捐赠仪式;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,基金会网站开辟宣传专栏,刊登捐赠者事迹、简介和照片等;依据捐赠数额,享有校园内突出乔木、雕塑的命名权。

4.捐资金额累计在100万元及以上者,颁发“西安外事学院杰出教育贡献奖”,聘为西安外事学院教育基金会“名誉理事”或其他荣誉称号;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举行捐赠仪式;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,基金会网站开辟宣传专栏,刊登捐赠者事迹、简介和照片等。根据捐赠用途,可以捐赠者名字命名相应捐赠项目。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捐赠鸣谢墙,鸣谢树,并根据捐赠者意愿给予铭谢。

5.捐资100万-500万元,颁发捐赠纪念证书及“西安外事学院教育教育贡献奖”纪念牌;根据捐赠用途,可以捐赠者名字命名相应捐赠项目。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捐赠鸣谢墙,鸣谢树,并根据捐赠者意愿给予铭谢。举行捐赠仪式,根据捐资额度不同可聘为首都大学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。

6.捐资500万-1000万元,颁发捐赠纪念证书及“西安外事学院教育教育贡献奖”纪念牌;根据捐赠用途,可以捐赠者名字命名相应捐赠项目。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捐赠鸣谢墙,鸣谢树,并根据捐赠者意愿给予铭谢。举行捐赠仪式,根据捐资额度不同可聘为首都大学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。特别享有校内实验室、会议室、教室、阅览室、活动室等基础设施的命名权。

7.对捐资1000万元以上且达到设施造价一定比例,颁发捐赠纪念证书及“西安外事学院教育教育贡献奖”纪念牌;根据捐赠用途,可以捐赠者名字命名相应捐赠项目。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捐赠鸣谢墙,鸣谢树,并根据捐赠者意愿给予铭谢。举行捐赠仪式,根据捐资额度不同可聘为首都大学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。享有校内实验室、会议室、教室、阅览室、活动室等基础设施的命名权。特别享有校内广场、田径场、篮球场等开阔性基础设施的命名权。捐资额度达到校内楼宇、建筑物单体造价一定比例的,可享有校内楼宇、建筑物的命名权。

(三)捐资赞助学校校庆专项活动(如庆典、论坛、展览、演出、宣传,以及各种所需物资等),根据捐赠者要求,可在相应活动或物资上冠名,对捐赠者进行广告宣传。

(四)对大额捐赠者,资金使用用途和鸣谢办法由捐赠者与学校另行商定。

(五)对于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团体及个人,在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,除享有以上权利外,还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、科研等优质资源,优先享有开展合作、共建等权利。

三、特别说明

(一)校园内植物、景观、建筑等的命名应根据捐赠者意愿,同时经与西安外事学院教育基金会共同协商确定。

(二)命名有效期限根据捐赠额度分别为:

1.捐资1万-5万元,命名设立之日起5年

2.捐资5万-10万元,命名设立之日起10年

3.捐资10万-100万元,命名设立之日起15年

4.捐资100万-500万元,命名设立之日起20年

5.捐资500万-1000万元,命名设立之日起25年

6.捐资1000万元以上,命名设立之日起30年

(三)团体捐赠的项目,西安外事学院教育基金会向捐赠团体颁发捐赠证书,团体内每人捐赠数额均登记造册。

(四)团体捐赠额度达到享有命名权时,将根据捐赠团体中捐赠额度最高捐赠人的意愿,同时经与西安外事学院、西安外事学院教育基金会共同协商确定命名。